实施不动产登记对我们有啥影响

能否成为反腐利器,揪出房婶房叔?

能否造成房屋抛售,促使房价下降?

是否是为房产税“打前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正式公布。离明年3月1日实施,还有三个来月。趁这段时间,我们可以自己普及一下不动产登记是啥子,有啥用。

就从咱们的家说起吧。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为在物理世界,只有土地是“不动”的。因此,不动产登记,让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做,还是有道理的。

我国情况特殊。按宪法,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制。我们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权,土地是使用权。大家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有70年期限。所以我们就犯嘀咕—这不就成了租用吗?对。但经济法上有说法,无限期或非常长期的使用权,就相当于所有权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住房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期—尽管缺乏细则,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费。

《物权法》的规定相当原则,有待具体的细则。我们已经等了7年。在物权法各项细则中,有前提意义的就是《不动产登记条例》(现在加上了“暂行”二字)这部条例,就是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当然包括房产与地产的统一。

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这就是法学家们经常说的“不动产登记核心要件是登记簿”的意思。

对于不动产登记,城里人比较关心自己的房子。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最大一笔不动产,在城市的环路以外—广大农村地区。

英国人认为,只有乡村地产才是真的不动产—某种意义确实就是这样,就像电影《飘》的那句台词“只有土地是永恒的”。我们七八十平方米住房,不能与农场、庄园、森林、海岛同日而语。

您会说,可是农村不动产交易性太差呀。对,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块玉米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您可能动心了。但还是得告诉您,“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并不能改变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

说说影响

对普通人有多大影响?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30个工作日办结、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可以查询的信息,申请人不必再提交材料、材料不全需当面告知等一系列措施,“都是更好地保护了普通人的权利”。

能否成为反腐利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关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不免又热起来,网上还有人进行“票决”。对此,我们内心相当矛盾:一方面,我们很想一路畅通无阻,想查谁就查谁,把那些贪官污吏、房婶房叔统统揪出来;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坐标、门牌号码甚至户型结构、卧室客厅结构都被公之于众,弄得全世界人都知道。

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或“阳光法案”缺位。物权法也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好,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

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针对官员立法,属于官吏立法体系,不能针对全体民众。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是这样做的。但没有国家要求全体民众公开财产吧。还是打个比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以发挥“反腐”功能,相当于把锄头当武器。锄头当然可以做武器,包括保家卫国的武器,但再好的锄头,打鬼子也不如枪炮。这枪炮就相当于官员财产申报法。当然,得慢慢来,而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实是今后一系列法治建设的砖,而且属于第一块砖,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我们得耐心一些,先用锄头把庄稼种好。

能否促使房价下降?

此前有分析认为,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将使政府更容易地查明哪些人拥有多套住房并征收房产税,官员会抛售房屋,造成供给增多的局面,从而对房价产生重大影响。

房地产商潘石屹曾经表示,如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价马上会跌。

不过,就房价本身来说,最终决定因素还是供求关系。即使不动产统一登记迫使一些官员可能抛售一定数量的房产,但是占据总量还是太小。比如去年北京(楼盘)全年商品房成交量超过28万套,但是官员抛售量可能只有几千套,影响有限。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首席研究员李战军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瞄准房地产市场调控。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产整体供求,即使登记引起的少数“吐房”现象也不会撼动当前市场基本面。

是否为房产税打前站?

除了对反腐与房价影响外,舆论还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征收房产税的前奏。

不少专家认为,未来的“房地产税”其实就是对不动产征税,属于资产税,将是化解土地财政的一种重要方式。

经济学家马光远就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困扰所有人的问题有可能搞清楚。也将意味着,有这个基础数据之后,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

参与该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则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能让征税更方便,“但不能说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征税”。

一张图看懂不动产登记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什么是不动产?

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土地 房屋 海域 林木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怎样进行不动产登记?

步骤是这样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

完成登记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登记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看看这些知识点

可以“以人查房”吗?

不可以,目前只能以房产地址查询。

能否查海外资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

什么人可以查?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指的是房地产权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直接关系者,比如夫妻等。此外,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债务人(欠债者)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什么时候能查?

2014年,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如何实现共享?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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