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一年多时间的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有了新的进展。目前,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已遭到深圳中院驳回。
2012年12月31日,由于宝安地产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证监会分别对宝安地产及相关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而有不少投资者认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蒙受重大损失。从2013年3月起,陆陆续续就有投资者到深圳中院立案,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合计约2075万元的资金损失。
宝安地产昨晚在公告中表示,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共计86份。深圳中院认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对其股价形成实质性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的损失,是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导致的个股股价变化而发生的,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本案也就不再涉及原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问题,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最终遭到了驳回。
宝安地产目前尚未在公告中回应后续上述投资者是否继续进行上诉,只是表示,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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