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市民盛先生在合肥龙岗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很快就交了两万元定金。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个小区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却只有60年时间了。
5月初,盛先生去售楼部签购房合同。在阅读相关条款时,他突然发现,小区土地使用证竟然已经使用了十年时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即便他买下这套房子,土地使用证也只剩下60年时间。盛先生大呼上当,不仅放弃了购房意图,还当即要求退还两万元定金。可是,开发商却不同意。
148值班律师郭强观点:
该市民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约定金。交纳立约定金是约束双方在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该市民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到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系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上存在分歧,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存在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退还该市民定金2万元。
本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查看认购协议中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未见到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开发商应提供的法律文书,或者对开发商所提供合同的相关条款达不成一致时,不应签订认购协议;在交纳认购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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