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510元。
经过调整后,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4年的户月人均460元调整为户月人均510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户月人均不低于4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年人均不低于2100元。
城市低保提标后,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就业随军家属、市级救助站受助人员、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四个关联项目随之提高。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