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合肥市民李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为踩到地面上的一片菜叶,导致她滑倒,双腿多处骨折,送往医院后接受了手术。为了讨一个说法,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李女士称,2015年10月18日7时许,她在安徽新模范商业有限公司合瓦路分店经营的日之惠超市购物,经过蔬菜销售区时,踩中撒落在地上的一片菜叶。因为菜叶很滑,李女士被重重摔倒在地,不能动弹。李女士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扣除医保支付等,李女士实际垫付医药费1万多元。李女士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新模范公司合瓦路分店、该店店长以及新模范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新模范公司是合瓦路分店超市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对李女士在其经营场所内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对自身不慎摔倒也存在过错。法院认定由李女士和新模范公司合瓦路分店各承担50%的责任。安徽新模范公司合瓦路分店赔偿李女士医疗费6千余元;新模范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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