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安徽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4元。12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征环境保护税。
该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中的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人民网安徽频道从会上了解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通过广泛调研、精细测算,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将安徽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今后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形势变化或国家其他政策要求变化,再进行标准的调整。
12月19日,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在会上作方案(草案)说明时介绍,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制定,体现了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以及“费改税”平稳过渡的要求,并与全国多数省份税费平移的确定原则基本相当。
安徽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万方在作关于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时介绍,经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出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充分体现了税负平移立法原则,既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力,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税负负担。通过《环保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技改投入,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减少污染物排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