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的调整,在实际交易中,一些人在中介的“指引下”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降低房产交易合同价格,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了解了一起买卖双方购房定金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009年11月18日,胡某和张某在合肥市一家房产中介机构的撮合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房产卖给胡某,合同成交价为50万元,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胡某承担。双方另约定2009年11月26日前,胡某将14万元预付金存入托管账户。而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实际成交价为69.8万元,差价19.8万元胡某在过户前用现金方式付给张某。不过,胡某在按照合同约定交了定金及预付款后,张某却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其购房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房屋买卖的合同中,胡某和张某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隐瞒实际成交价,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该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胡某定金及购房款。一审宣判后,原告胡某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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