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7年,大家的“高温补贴”涨了!日前,安徽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2011年,安徽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用人单位需发放享受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天,发放时间为6-8月。此次调整,是我省高温制度建立后的首次调整,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调整后,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我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时,发放范围仅为企业,这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按照规定,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说,在新政发布之前的2个月里,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10元/日标准发放,需在后期补齐差额。
此外,《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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