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税款,买卖双方在签订到房产局备案的虚假成交价购房合同外,还签了一份无需到房产局备案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的房价才是真正的房屋成交价格。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时,发现买卖双方以上述补充协议形式逃避国家税款,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
2009年11月18日,省城的胡女士和张女士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卖给胡女士,房价为50万元,并约定房产过户中产生的个税、契税、印花税及相关费用由胡女士承担。除了签订这份需要到房产局备份的房产合同,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无需到房产局备案的“补充协议”:房产实际成交价为69.8万元,合同价为50万元,差价19.8万元由胡女士在过户前以现金方式转给张女士。补充协议还约定,该协议系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及购房款。谁想,胡女士和张女士因为合同细节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最后闹僵,张女士不愿意卖房,胡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定金2万元(按双倍定金法则索赔)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均须在房地产监管部门备案。原、被告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隐瞒实际成交价,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张女士返还胡女士定金1万元及购房款。
一审宣判后,胡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诉。(刘军、王鹏、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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