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通知表示,要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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