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正式推行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于4月24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相关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新建住宅工程将强制上保险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根据该办法,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厕浴间防水渗漏等均列入保险范围

  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其中,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5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之日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保险期间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或保险期间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保险期间届满后交房的,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擅自拆改承重墙等不属保险范围

  办法提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其中,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保险期内住宅保险权益随所有权转让

  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

  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分配份额、统一信息平台。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险承保经验,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供建设单位投保时选择。

  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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