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6月10日电(记者徐旭忠 张舒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暂行办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暂行办法》规定,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此外,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据悉,《暂行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