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合肥市有关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从本月起施行。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合肥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新《办法》规定,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对物业公共服务费作出明确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利润、法定税费,以及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小区车位、小区停车费收取以及外来车辆停车问题,一直是居民关注的话题。新《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同时,新《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他外来车辆停放,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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