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自2021年4月6日起,合肥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
4月1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
摇号选房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
《通知》明确,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
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❶ 即登记购房人符合合肥市住房限购政策;
❷ 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
❸ 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❹ 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记载年龄为准)。
按照规定,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制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方案应包括房源数量、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式及相关流程等内容。摇号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在组织摇号前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
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登记购房人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登记购房人不予登记。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购房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刚需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分类编制《登记摇号名册》,在销售现场公示后送达公证机构,同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在登记期限内,符合登记规则要求的,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小于1.5的房源,报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但不得变更登记规则设定的条件。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刚需摇号未中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
选房资格摇号
1.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
2.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
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如摇中选房资格的购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按摇号先后依次递补。
在选房顺序摇号上,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摇号所购房源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摇号产生的选房排序(含递补选房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登记购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3年内取消其摇号购房登记资格。登记购房人通过公证摇号选到房后累计放弃购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暂停其在本市摇号选房资格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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