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照相馆竟将自己的“写真集”公开展示。一怒之下,合肥市民郑丽(化名)将这家照相馆告上法庭。日前,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肥市某照相馆及业主李某立即停止对郑丽肖像权的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去年11月30日,家住包河区的郑丽到离家不远的某照相馆拍摄了一套写真集。该写真集在出像过程中由于照片颜色存在质量问题,照相馆与郑丽协商又另行制作了一套影集。一周后,郑丽到照相馆去取写真集时,业主李某的妻子提出想把她的写真集作为照相馆的样册进行展示。为保护自己的隐私,郑丽没有同意。可三个月后,郑丽的朋友却告诉她,在照相馆的大厅内看到了她的写真集。闻听此言,郑丽有点不敢相信的,赶忙委托朋友去照相馆探个虚实。结果,朋友看到她的写真集正摆在照相馆大厅内作为样册进行公开宣传。得到证实的郑丽十分生气,在家人的陪伴下找到照相馆讨要说法,但几经交涉未果。无奈,她一纸诉状将照相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照相馆,将原告的写真集置于公开场合向顾客宣传,其本意显而易见,虽然被告对侵权行为予以否认,但辩称是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写真集与其它样册混在一起,客观上形成了公开展示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故被告理应停止侵害;因该写真集涉及原告的隐私,公开展示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故被告李某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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