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交房,2009年夏天才办到房产证,近百户业主不满交房一年半后才办到房产证,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1%支付损失。日前,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一系列索赔延期办证案。 2007年3月30日,合肥市民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314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间121平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44万余元。该房地处繁华大道与芙蓉路交叉口,当时开发商承诺能办理合肥市房产证,并且在跟业主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还跟程先生签订了“办理合肥市房产证”的补充协议。2008年1月交房,但直到2009年6月才办到房产证。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90日内,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他们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程先生委托律师到合肥市房产局查询发现,开发商是在2009年6月才将上述材料递交到合肥市房产局,几天后业主拿到了房产证。程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约定,延期办证,根据购房合同应该承担总房价1%的违约责任。程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4400余元。 法庭上,开发商说明了延期办证的原因,并出具一份报告印证自己的说法。这份报告系该公司递交给合肥市政府请求办理合肥市土地证的报告,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6日。报告称:这家房产开发公司是2001年合肥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当时有关部门答应土地证由肥西变更为合肥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也办理合肥市房产证,所以他们承诺给业主办理合肥市房产证。报告中,开发商恳求合肥市政府为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为广大业主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认为办证延期并不是他们的责任。另外,开发商认为,今年才提起诉讼的业主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开发商的解释,业主们难以接受。目前,这起近百户业主提起的系列延期办证案尚未判决,安徽商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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