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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出通知,宣布自今年7月起上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60元/人上调至720元/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同时上调,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小时6.00元上调为7.50元。
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
据介绍,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额最高为160元,最低为110元,增长幅度为25.9%~28.6%。
从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表来看,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560元上调为720元,三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相继上调了110元,其中,肥东县和肥西县由当初的420元提高至530元,长丰县则由390元上调到5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调1.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此次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上调,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由2007年的每人每小时6.00元上调为7.50元,市属三县也作出相应上调,调整幅度在1元/小时。肥东县和肥西县由2007年的每人每小时4.6元上调至5.6元,长丰县由每人每小时4.2元上升到5.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相关福利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个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并不等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体现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企业效益等。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个人应缴付的社会保险部分外,员工加班工资、国家相关福利等劳动收入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这包括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等。
根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在剔除上述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张思 程琳 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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