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家住合肥北二环附近某小区的车主林先生被物业公司人员拦了下来,对方告诉他,即日起,该小区将对一直以来免费提供的地面车位收取每月30元的停车费。“物业收费新政还在讨论中,影响已经出现了。”林先生这样评价物业公司的“突然”行动。
物业:突然加收停车费
林先生告诉记者,此次物业公司突然通知小区车主,须缴纳今年6月~12月的停车费。“这是追缴加预收吗?“林先生说,现在已经是8月份了,这个节点突然提出收停车费,“很突然,不可理解”。
据林先生介绍,他们小区地下停车位每个4万元,只售不租;地面停车位则从未收过费。今年初,物业公司提出收费要求,所有车主每月须缴纳30元的停车费。但由于车位不能保障的原因,不少车主抵制收费,最后收费不了了之。此次,物业公司重提停车收费,“估计是受到即将实施物业收费新政的消息影响”。不过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长城物业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此举是“常规动作”。
合肥政务区一小区的物业公司也表示,近期将和业主委员会开会,“参照新标准”商量停车费调整的事。
业主:责任要随费用涨
“这次重提停车收费,但以前的老问题仍然没解决。”林先生说,小区真正划定的停车位其实不多满足不了需求,不少车主就将车停在小区绿地上或是路边。物业此次的收费要求,他认为不合理:“交费之后,车主并不一定能抢到车位,这样的话,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停车服务,凭什么要收取费用呢?”另外,林先生提出,物业收取停车费,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如果业主的车在小区遭到刮蹭、损害,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收费不能一收了之。”他认为。
律师:实为泊车服务费
对此,该物业公司表示,地面车位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不能提供固定车位,如果车主想保证固定车位,可以购买地下车位。而对于车在小区停放时可能产生的损失,其表示“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记者就此咨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他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停车收费上的两大矛盾进行了解释。首先,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确切来说是泊车服务费,物业公司与业主间是一种服务关系,并不是保管关系,如果业主的车在停放期间遭遇刮蹭、损害等,物业公司不用承担损失;不过物业公司具有安全防范协助义务,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人员看到损害发生,具有阻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其次,物业公司收取泊车服务费,收费的前提是提供服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或是全部服务,就不能收取或是全部收取服务费。
业主:管理规范才心服
“物业公司收取适量停车费是可以的,但必须加强对停车位的管理,为业主提供有保障的停车服务。”有市民表示,小区停车位收费的矛盾要解决,一方面,收费不能过高,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费后应确实尽到管理职责。
市民张女士就对其所在小区物业做法非常满意。据她介绍,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可用车位进行统计、编号,小区车主交过停车费后,可以领取相应的牌号,车位可以相对固定。另外,小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杜绝外来车辆占用小区停车位。这样,小区车主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反过来,如果物业公司只管收钱,管理一团糟,造成业主的不满和抵触就可以理解了。” (周玉萍、陈盟 记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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