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成啥样只能靠承诺?
■物业收费新《办法》部分内容“语焉不详”,存在漏洞 ■本报热线0551-4249555继续恭候您的真知灼见
地面停车费提高一倍,只为将车赶进地下?(资料图片)
昨日,本报征集市民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建议,几十位市民打进我们的热线,对新《办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也希望新《办法》能管管自家的“烦心事”,记者将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反馈到相关部门。
欢迎读者继续拨打本报热线0551-4249555或者发E-mail至yujiaojiao01@163.com表达您的观点。
一问
服务丙级,收费咋高过甲级
面对新出台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办法》讨论稿,家住学府名都的赵女士提出了这样的一个疑问:“一个低资质的物业公司能否提供‘星级服务’?”
新《办法》里对物业服务标准划出“星级标准”,要求以类似星级酒店的标准来执行。赵女士表示,现在物业公司的资质参差不齐,一个三级标准的物业公司有没有能力将服务水平保证在“星级标准”呢?
“丙级服务标准小高层物业收费的最高标准是1.32元/㎡,甲级的收费基本标准是1.30元/㎡,这让丙级服务标准的物业收费有比甲级标准多收0.02元/㎡的可能,这会不会被人钻空子呢?”赵女士有这样的疑问。
二问
物业“踢皮球”,业主找谁处理
提起自家卧室的窗户,梁先生很无奈,“一年的时间,物业来了几十次了,到现在我家卧室的窗户还漏雨。”
2009年,梁先生住进了美晨小区。装修前,他发现自家三间卧室的窗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水,“当时我就找物业反映了,现在都没有解决。” 每次要求物业解决,物业都找出各种借口来搪塞梁先生,“一会说要联系土建工人,一会又说天下雨不能修。”好不容易把土建工人等来了,得到的回答却是“这不是我的工作”。
看着新家窗户边一块块难看的水渍,“真的很烦。”梁先生叹了一口气,“到底该咋解决呢?”
三问
物业亏了,咋还要业主“填坑”
“物业亏损,亏损部分凭什么要我们业主来平摊?”家住橘郡万绿园小区的孙女士气愤地说道。
近日,孙女士回家的时候在楼梯口的防盗门上看到一则告示,上面写道,物业经营亏损,亏损的部分由小区业主平摊。“物业自己经营不善,现在亏了钱,凭什么那坑要由我们来填?”
孙女士表示,小区该交的物业费用自己一分钱都没有少交过,“现在由于物业公司自己经营不善导致亏本,凭什么亏损的部分要让我们业主来平摊?”
四问
买了车库,咋不能“想停就停”
“我自己买的车库,为什么不可以用?”张女士很生气,自己花8万块钱买的车库,车却被小区保安拦在门外不让进。
张女士是元一美邦的住户,这两天妹妹来看她,车子想停进她的车库却遭到拒绝,“就因为我没交半年的管理费用。”张女士有些激动。
张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商量,物业工作人员给的解释是便于管理,必须要交完半年的管理费才能让车进入小区。更让张女士不解的是,小区物业要求一个车库一个号,也就是说一个车库只能停固定的那辆车,“那我卖车库的时候不是要连车一起卖给人家?”
五问
停车费涨了,服务咋还不“涨”
新《办法》中有一条就是要把地面停车费调至60元/月,地下停车费最高调至220元/月。市民李先生向本报抱怨,“我们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库,只有地面停车位,现在每个月是30元,我都已经交了一年的,如果以后地上的停车费涨了,对于我们来讲是不公平的。”
李先生表示,就是涨到60元每月,也是能接受的,但是要改善停车位的条件,比如说修一个遮雨棚之类的。不要让车子就这么暴晒在外面,对车子伤害很大。
六问
服务等级只能靠承诺
先捋一捋这个很多业主都糊涂的关系,物业公司的资质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等级是不是一回事?小区物业收费与服务等级有关,而服务等级是物业公司承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等级。资质是物业公司从事物业管理的资格,没有资质不能从事物业管理。
也就是说,在物业公司有资质的前提下,物业收费看物业公司承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等级,物业公司只需要到物业所在区负责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仅靠这样的承诺,能保证业主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吗?如果没有硬性的约束性规定,很难。
七问
服务不上“星”只能约谈
在昨日的读者来电中,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小区目前的物业服务和收费难以相称。那么,一旦物业服务不上心,该怎么办?
在新《办法》中,只是表示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一旦不达标,只能由相关部门约谈物业公司,严格按约定的服务标准,努力为业主做好服务。
物价部门表示,小区业主一旦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约定收费标准,维护业主利益。
八问
咋收费业主能定吗
尽管新《办法》中写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物业企业,小区物业收费也可以“商量着来”。不少业主反映,自己入住小区的时候,小区物业已提前一步进入了。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小区前期物业费很大一部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报物价局备案即可。
物业已经进驻小区,物业费也早已定好,业主难有话语权。能否在房子售罄后就征集准业主的意见,再进行招投标呢?
本组稿件由 实习生 宋菊芳 史丽 本报记者 余佼佼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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