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买了新房,准备结婚后使用。谁承想,新房还没开始入住,就已经成了“水帘洞”。一怒之下,合肥市民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12日,张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1号楼1101室出售给张女士。2008年11月28日,张女士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该套住房的屋面、墙面及露台都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为此,张女士多次找负责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反映情况,催促其对房屋进行修缮。可是开发公司每次维修大多草草了事。室内漏水给张女士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一怒之下,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蜀山区法院。 经公开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渗、漏水的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因张女士提出房屋渗、漏水问题后,开发商一直未修复,致装潢迟延完工,使张女士一直到2009年9月才得以入住所购房屋,由开发商依法承担因不能按时交房,所产生的租房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蜀法鲍捷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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