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台湾当局“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配合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政策,两岸民众汇出入款项全面开放,过去须“符合如捐赠、出口押汇、保险给付额度”等15项限制性条款全部取消。
综合台湾媒体1日报道,台湾“金管会”6月30日发布新修订的“两岸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新办法放松了对台湾汇出款项到大陆的限制,规定所有大陆人士来台均可开立新台币、外币的活、定(储)存款账户,以及大陆人士可来台贷款购买不动产等内容。
根据新办法,除未经许可的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汇款及其他未经法律许可的汇款之外,其余不问用途都可开放汇款到大陆,但须受自然人每人每年累计结汇最高500万美元的限制。没有取得在台居留证件的大陆人士,向台湾当局内部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后,即可来台买卖不动产。其向银行贷款数额以50%为上限,也可办信用卡,但不能预借现金。大陆人士购买不动产限住宅贷款,若陆资企业需购买厂房、办公室和员工住宅,需以该不动产做抵押贷款。
据“金管会”统计,过去4年来,两岸汇款数额平均每年增长34%,2008年突破10万亿元新台币。新办法颁布后,预计2009年两岸间汇款较去年将增长50%以上,达到15万亿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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