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记者从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该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筹城乡主题鲜明。该条例指出,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监督管理更为严格。条例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提出督查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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