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拆迁应考虑公共利益;拆迁许可制度“过时”;拆迁补偿应参照市价
今后在省城,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能不再有地方法规支持。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获悉,由于与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存在重大差异,合肥市拟废止《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废除了以往规定的行政强拆行为,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搬迁的,市、县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在申请废止《办法》的同时,合肥也将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加快《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修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予以规范。(实习生 徐蒙蒙 记者 武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比较
《条例》调整的范围是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涉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并明确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
《办法》调整的范围既包括国有土地,也包括征收集团土地的建设拆迁活动,也不以建设项目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为限。
《条例》明确取消了拆迁许可制度,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主体,征收决定是行政决定行为。
《办法》确立的是拆迁许可制度,房屋拆迁单位只要取得了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可实施拆迁。
《条例》确立拆迁货币补偿款须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并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办法》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货币补偿基准价即区位补偿价,再根据房屋造价和成新情况,确定具体货币补偿款,没有充分考虑到房价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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