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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分走一半停车费
张先生是经开区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一直在关注晨报有关物业收费标准的报道。
日前,他打进晨报热线4249555,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疑问:“我想了解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小区地上停车收30元,下面产权归业主的收20元,这些钱并非物业一家拿去了,而是要和业主委员会对半分,业主委员会拿到的钱可以和广告收入一样,作为维修金,对小区进行‘小修小补’。但是按照现在的规定,地下停车位,小、中型车的收费标准均为180元/月/辆(含物业综合服务费50元),已售产权或使用权的则为50元/月/辆,收取的停车费应该如何分配?业主委员会还能和物业公司对半分吗?”
其实,张先生的疑问可以在新办法中找到答案——在合肥市,地上停车费和地下停车费的综合服务费归物业;产权没有出售的,除去这个50元,其他一般归了开发商。在停车费中,地面停车费除去综合服务费这块还能有结余,是可以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分配的。(实习生朱爱红 刘海燕 杨洁 记者余佼佼 庄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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