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营业执照却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居然是无中生有的“2月30日”。宁国市日前查处一起合同欺诈案。
今年7月,宁国市仙霞镇钟某准备申领营业执照从事建材经营,但办照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当他了解到同镇楼某有未发租的空置门面(商铺房主又不在本地)时,遂生发自己“编”一份合同来领取执照的荒唐想法。在双方未协商签订协议的情况下,钟某自行制作了一份以楼某为发租方、自己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并约定了租金、租期等条款,自己又代对方签了名,并将合同签订时间定为“2011年2月30日”。不料,在申领执照时,这个匪夷所思的日期让他露了“马脚”。
根据相关规定,申办营业执照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钟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合同”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通讯员 彭国政 记者 张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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