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上获悉,《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又有新的变化,修改后将再次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物业管理监管重心下移
目前,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近700家,服务住宅小区近900个,全市物业服务面积已近7000万平方米。其中,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80%实行了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物业权属、权利义务及物业收费等方面问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争端不断。针对双方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结合我市实际分别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目前,业主委员会组建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有的即使成立起来,想召集大家开会也是难上加难。对此,《草案》在突出管理重心下移的同时,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及协调处理物业纠纷等方面,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今后,相关管理部门将履行自身责任,督促或责令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业主认定方面,除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外,《草案》还进一步提出,“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建设、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物业擅自撤离或将受重罚
物业公司“不打招呼”就走人或被重罚。根据《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物业承接验收不到位,为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纠纷埋下了隐患。对此,《草案》分别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公司移交电梯、窨井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检测报告及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同时,物业公司应承担承接查验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将查验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被罚
为解决业主停车难、规范小区停车管理,新出台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车库不得只售不租、车库出租需公示等规定。而针对部分业主随意停放车辆,造成堵塞消防通道或占压绿地的问题,管理职责方面一直难有明确界定。《草案》建议,今后,对小区内违规停放车辆的,物业劝阻无效后,可直接通过拍照等方式取证,提交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处罚。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是目前物业管理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市民反映较为强烈。《草案》提出,物业公司应履行劝阻的义务,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对将自家房屋改成餐饮、旅馆、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行为的,城管局将依法予以取缔。 (程曦 王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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