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合肥市对原《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以下简称《修改稿》),以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击碎了少数企业靠“钻空子”发财的美梦。《修改稿》中大大提高了企业恶意排污的违法成本,将处罚幅度提高为原来的12倍。此外,企业还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若情节恶劣,有可能被直接责令关闭。
企业多次排污直接“关门大吉”
“以往,企业之所以敢肆无忌惮,主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小,导致他们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市人大常委会一位人员说道。
据了解,在《修改稿》中,最为“给力”的一条便是“对于处罚过再次违法的单位,由环保部门立即报请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供水供电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并落实相关措施”。这就意味着多次恶意排污的企业将直接“关门大吉”,政府部门还能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强制其不再污染水源。
此外,《修改稿》还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在计算方法上大幅提高。环保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污水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进行排污费数额2~5倍的处罚。由于换算方式的变化,以往按月度计算的“30天2~5倍”变为按年度计算的“1年2~5倍”,通过缴纳年度排污费总额,使得处罚幅度变为原来的12倍。
除了经济处罚外,《修改稿》还规定,排污企业还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这些“面子处罚”可谓给了这些违法排污企业“当头一棒”。
限批制度让企业“排不了”
如果说严厉的处罚措施让企业“不敢排”,那么限批制度就是从源头上堵住“排污口”,让企业“排不了”。
《修改稿》实行了区域项目限批制度,分别包括“辖区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控制限批制度”、“纳污总量控制限批制度”等。其中明确规定,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减排指标未完成的区域,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责任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也成为本次《修改稿》中杜绝排污企业“先斩后奏”的有效举措。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须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若未论证擅自开工,则该企业将被责令停止取水和建设。
“大盖帽”“三合一”杜绝扯皮
以往,治理企业的排污行为主要由城乡建委、水务局和环保局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现象,不利于提高环保监管效率。
因此,《修改稿》将治理排污的主要责任单位定为环保部门。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负责;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此外,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发改委、规划、交通、农业、林业和园林、畜牧水产、卫生等部门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修改稿》还赋予环保部门负总责的任务:“其他水环境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张曼丽 王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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