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幕的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合肥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提交大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乱排污,草案中提出了很多严厉的条款。
排污处罚基数提高12倍
修改稿此次加大了对违规排污的处罚力度。修改稿指出,对于违规排污行为,不仅要责令整改,还将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值得关注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排污费数额”指的是年度排污费数额。而此前的有关规定所提到的排污费数额,是按月来计算的,也就是说现在的处罚基数提高了12倍。
“环保主管部门将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同时,修改稿还指出,违规排污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可责令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另外,对于严重损害水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除要承担行政责任外,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还可以对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责任者赔偿环境损失。根据修改稿的规定,这部分资金将用于环境的修复治理。
污染超标新项目暂停审批
为加强水环境保护与治理,修改稿在项目审批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创新性的规定。
修改稿规定,辖区水污染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区域的排污总量超过了控制指标,或减排目标未完成的区域,对于可能产生水污染的新建设项目,将暂停审批。
同时,修改稿还对取水总量进行了控制限批。对于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而对于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或入河水污染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影响水域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和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文件。
市、县或建水资源管家
修改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生态补偿工作机制。”
此前草案曾设定三个部门作为水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而修改稿则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环境保护工作。如果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同级政府提出整改与处罚建议。
修改稿指出,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如未进行论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停止取水和建设。(江淮晨报—记者 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