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房产之争成为离婚案件的绝对焦点,其实不仅已婚男女有房产烦恼,未婚恋人也常为房产起纷争。记者从南京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相比于已婚男女,同居恋人更容易因为购房发生纠纷,而且发生纠纷后解决难度也更大。记者从法院选取了一批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希望给读者以启示。
案例一
一起签约购房,办贷时男方放弃购买权
张辉和刘珏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7年初,两人征得双方家长同意,预备购房结婚。不久,他们在江宁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以两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63万,购房前,张辉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7万元预付款,签约当天,两人又一起付了12万元房款。按照合同,剩余43万元房款由两人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却发现张辉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张辉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刘珏也跟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预购人一栏中张辉的名字删除。之后,刘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
然而,房屋还没交付,两人的感情就走到了尽头。2009年,张辉提出分手,并且很快找到新女友,投入了新生活。也许是因为房子还没产权证,抑或是感觉对不起刘珏,当时,张辉没有提出分割房产。转眼到了2010年,刘珏拿到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她不愿住进这套让她伤心的房子,于是一拿到房产证就转手卖了房。
等到消息传到张辉那里,张辉要求分割售房款,刘珏却说这房子是她一人的,跟张辉没关系,只同意返还1万元购房定金。协商无果后,张辉告到了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辉表示,讼争房产是他跟刘珏一起看中的,后来他不仅参与了签订合同,也参与了付首付款和还贷款,尽管在此期间,他为了方便贷款作出“放弃房屋购买权”的声明,但这并不改变他是实际购房人的事实。现在房屋已经出售,他要求刘珏返还他支付的购房款合计15万元,并补偿增值利润15万元。
刘珏坚决不同意,在她看来,张辉既已放弃房屋购买权,这套房屋就跟他没了任何关系。她只同意按照债务关系返还张辉支付的房款。
法院判决:
产权归女方,男方索回房款
玄武法院认为,张辉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产权,并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珏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刘珏一人所有,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利润,理所当然也归刘珏个人所有。但是张辉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只要有证据支持,刘珏都应当予以返还。经查,张辉主张的购房款中有据可查的有13万元,法院判决刘珏返还这笔钱,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二
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没有出资证明
五年异地恋后,圆圆和刘浩最终没能走到一起。两人原本是同学,毕业后,圆圆留在南京,刘浩去了上海。交往期间,两人考虑到南京房价相对便宜,并决定先在南京买套房子。2007年初,“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共同的储蓄20万元支付首付。刘浩因工作繁忙无法经常来南京,于是,圆圆独自一人办理了所有购房手续,并支付了20万元首付。
不幸的是,刘浩在上海工作期间与同事张某日久生情,决定跟圆圆分手,并要求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
刘浩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圆圆的同意。他曾试图把房子挂到网上出售,但购房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圆圆的名字,由他出面根本没法卖。刘浩只得诉诸法律。审理中,刘浩声称,他曾当面交给圆圆10万元用于购房,但圆圆矢口否认。目前可以查到,20万元首付款中,15万是由刷卡支付,还有5万是现金支付。圆圆说,5万元现金是她父母资助的。
法院判决:产权归女方
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圆圆的名字,刘浩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首付款中有他的出资,法院最终判定房产归圆圆一人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情侣买房最好联名
不联名务必保存出资证据
恋爱期间买房,产权归属如何确定?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介绍,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是两个人合买(即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产权证,则看《购房合同》上是否是两人名字),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享有均等的份额,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享有份额。如果房子登记在恋爱双方名下,但产权上未记载份额,双方也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如果房子登记在甲名下,但乙出钱了,那么分手时,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当返还乙钱财。这里有个前提,即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没有证据,很难主张权利。
罗律师说,情侣婚前购房最好采用“联名”方式,也就是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到房产证上。据了解,“联名购房”的程序并不复杂,首先要在购房合同中,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要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在买受人一栏中同时填入两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等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男女双方都向房管局交纳相关的证件。当然,情侣们也不要忘记在购房时,对各自的出资额做一个约定公证,以绝后患。 如果不能“联名”,一定要保存出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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