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日前联合推出《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天津将具体采取十三条措施,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鸦鼓励境外人口在天津市购房;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
这十三条措施包括: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改善保障性住房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条件,加快危陋房屋拆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危陋房屋拆迁的金融支持力度;暂免征收经济困难群体购房交易契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信贷政策;暂停执行对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津购房的限制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贷款融资;调低非经济适用房项目计税利润率;延期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意见》中关于公积金政策的措施表示,职工购买住房将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穴按月住房补贴雪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按照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熏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计税利润率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定熏调整为3%。
(作者:高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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