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该局为规范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专项财政补助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机制,促进我市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中对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的运营补助”的规定,制定了《社会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社会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设置要符合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符合运营补助政策的社会民办养老机构,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报送《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报表》、《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报表》、《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年审合格复印件等材料。
同时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运营补助。
(一)当年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的 ;(二)床位未达到50张床位以上、且不是集中居住的 ;(三)入住率未达到60%以上的;(四)逾期(4月、9月)报送材料的;(五)《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年审没有通过的;(六)没有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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