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的赔偿标准落后于时代
赔多少钱还有商量吗?
铁路赔偿标准一向很低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此外,据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两者相加,构成了对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的赔偿标准:17.2万元,这也是2008年胶济铁路火车相撞事件的赔偿标准。
1979至1994年,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只有300元,1994才涨到4万元;目前15万的标准是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且《铁路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目前第一个签订协议的家属拿到了50万元。 再坚持旧标准,就“同命不同价”了
然而,根据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也就是说,如果一位铁路职工死于动车,其伤亡补助若按照铁道部所在地北京的标准计算,将获得26738元×20年=534760元,如果按事发地温州标准计算则为62万元,而乘客死亡却只有17.2万元赔偿,无论如何也难以避免“同命不同价”的质疑。
其实完全不应该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作为“死标准”,比如航空业也有类似的赔偿上限,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而实际上在伊春空难后,每名旅客的赔偿标准根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进行了增加,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另外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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