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9月19日、27日出让16宗1391亩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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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瑶海区E1206地块受让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庐阳区N1213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庐阳区N1214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政务区ZWQTD-006-007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出让人支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竞得人须在开、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备案。工程按期实质性开工后,则退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的50% ;按期竣工(结构封顶),取得主管部门结构封顶验收证明后,退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的50%。未按期开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每日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比例进行扣减,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后,无条件进行追缴。

5、政务区ZWQTD-006-007 号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两年半内全部竣工(结构封顶) 。

6、政务区ZWQTD-006-007 号地块竞得人需按规划要求建设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集中商业项目。其中竞得人自行持有的集中商业不少于5万平方米,且不得对外销售。

7、政务区ZWQTD-006-007 号地块竞得人须根据规划要求在潜山路与万佛湖路交口应布置公共开敞空间;居住用地东侧与嘉和园小区之间建设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开放型公共绿地;保留用地内现状通道。

8、政务区ZWQTB-038-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出让人支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竞得人须在开、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备案。工程按期实质性开工后,则退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的50% ;按期竣工(结构封顶),取得主管部门结构封顶验收证明后,退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的50%。未按期开竣工和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每日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比例进行扣减,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后,无条件进行追缴。

9、政务区ZWQTB-038-2号地块竞得人需按规划要求建设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米的酒店,酒店须引入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竣工后1年内开业运营,并在运营一年半内取得不低于五星级酒店标准认证。酒店产权竞得人须全部自持,不得对外销售.若达不到上述要求,视为竞得人违约,由出让人负责督促竞得人按200万元/亩标准乘以出让面积缴纳违约金。

10、政务区ZWQTB-038-2号地块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30%比例竞得人须自行持有,不得对外销售(酒店部分须全部自行持有)。

11、政务区ZWQTB-038-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全部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开工、竣工,将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2、高新区AX-7-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3、蜀山区W1203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4、包河区S1207号地块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1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5、包河区S1207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商业、办公比例不低于规划批准总建筑面积的60%;竞得人须在地块内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文化MALL,业态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书城、影城、文化休闲娱乐、体育等,且由竞得人全部自持,不得对外出售。

16、包河区S1207号地块内须建设一个800-1200座位的中型乙等级剧场。剧场建成后,竞得人须将20年的使用权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使用。

17、包河区S1207号地块内需建设一栋不低于150米的商办楼。

18、包河区S1207号地块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满足地铁及预控要求,轨道交通影响线内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需征求轨道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规划设计条件需按照合行(规)并(审)150号2012第360次会议中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意见执行。

19、庐阳区N1215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0、庐阳区N1216号地块竞得人须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星级酒店一座。星级酒店须自行持有,不得对外销售。

21、庐阳区N1216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2、庐阳区N1217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3、蜀山区W1204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4、蜀山区W1204号地块社区用房、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公厕在该地块东侧地块内统一设置。

25、高新区KA1-2、 KA1-3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6、高新区KA1-4号地块竞得人须在该地块内建设1座酒店。该地块商业、办公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0000平方米(含酒店建筑面积),其中,集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0平方米。竞得人自行持有的酒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按规划批准的集中商业建筑面积,竞得人自行持有不得低于4万平方米。自行持有的酒店及商业部分不得对外销售。竞得人须在商业部分建成后引进以零售百货业为主的大型上市公司来管理并运营,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如未引进上市公司来管理并运营,按商业部分的占地面积计算以150万元/亩追究违约责任。

27、高新区KA1-4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其中,酒店开工后1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开业。酒店若未按期开工、竣工、开业,视为违约,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受让人,每延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28、高新区KA2-1及NE3-3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批准的公租房套型及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对外销售。

29、高新区KA2-1及NE3-3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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