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三个月忘了还房贷,不但收到了法院传票,而且发现自己被银行“索赔”43万元,这让在无锡置业的业主小张傻了眼。近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贷款银行状告业主拖欠房贷的案件。
业主欠了三个月房贷
被银行追讨贷款、罚息和诉讼费等共43万
2009年上半年,从外地来无锡做布匹生意的小张,手里攒了些积蓄,于是向某银行申请了51万元房产按揭贷款,每月还款2000元。2012年 10月的一天,正在广东忙于做生意的小张突然收到了来自无锡北塘法院的传票,看了传票他这才想起来,自己已有三个月未还房贷,银行要起诉他。小张赶紧到银 行还清了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联系银行撤诉。但他得到的答复是:银行为此事已花费律师费17000余元、诉讼费3000元以及保全费3020 元,“你要承担这笔费用,我们才有可能撤诉。”银行方面回答。小张想,还房贷后自己还要额外承担两万多元的费用,实在难以理解,无奈之下只能应诉。
原来购房合同确有规定
最终和解,业主额外承担四五千元诉讼费等
今年11月中旬,小张与银行对簿公堂。庭审中,小张认为,只是拖欠几千元钱,银行就来法院起诉,太不近人情了!“我还清了逾期的贷款,银行没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还要我承担如此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
银行代理人则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 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据此,银行不仅要小张补交房贷,还要求他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 罚息,并承担银行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43万余元。
对此,小张觉得很“冤枉”,虽然约定清楚,但当时办理贷款时,合同条文繁多,自己根本没时间看。“况且,银行强势,我没得选择,家家银行都一样,难道因为这一个条款就不贷款买房?”
鉴于案情的特别,审理此案的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银行减免分担了部分费用并撤回诉讼请求,双方和解,小张除了支付前三个月拖欠银行的贷款利息 和罚息以外,还额外支付了四五千元,这当中包括无法减免的保全费,以及见面后的诉讼费等。尽管没有像起诉书那样要求支付巨额费用,但是小张也为此付出了一 定的“代价”。
针对此案的情况,法官则提醒说,尽管小张一再强调自己“无法理解”,但是像小张这样的购房业主既然在贷款合同上签下名字,就要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避免被银行起诉,还搭上了“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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