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键词:集体土地入市与小产权房
十八界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直接涉及房地产行业,除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以外,还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决定一度引发公众误读,许多人认为这是传达了“小产权房转正”的信号,导致北京等地的小产权房交易再度火爆。对此,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小产权房”问题。因宅基地不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小产权房暂无望转正。
政策关键词:住房信息联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与此有关的两项工作主要是此前中央一直着手推进的“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实现联网。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本的预想,2013年6月底住房信息联网工程将扩展到500个城市。不过,截至目前相关部门依旧没有公布进展情况。不难看出,在推动住房信息联网的过程中仍存诸多阻力。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不动产登记统归国土部。对于深陷调控之中的楼市,住房信息联网的作用不表自明,只有全面掌握房产数据才能更好有的放矢、针对调控。此次党中央将这一工作写入《决定》,也充分说明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性,未来“住房信息联网”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或将有新的突破。
政策关键词:地方政府年底“二次救火”
临近年底,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西安、武汉、厦门、南昌、沈阳等二线城市调控政策全线收紧。从本轮地方政府调控的特征来看,地方政府的调控政策的仍然为阶段性收紧,是继2013年3月份新国五条细则“救火”政策之后,地方政府年底“二次救火”,并且“二次救火”的特征比较明显。除了为了完成年底房价控制目标“二次救火”之外,寓意深远。
从这些城市调控政策的内容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增加中低价位的市场供应、改变供求关系的角度来调控市场,没有更多的强调原有的限购等行政化手段和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讲,政策层面正在呈现出市场化、经济化手段逐步替代行政化的限购手段的趋势。
对此,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评价,这些规定,既符合三中全会精神,又结合了现实。
安徽政策
政策关键词: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完成10项综合查验
2013年9月24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0月1日起,全省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完成10项“综合查验”,确保规划配套全部“各就各位”方能交房。《办法》的施行有望从源头上阻止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小区投入使用,在全国尚属首例。
政策关键词:购保障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2013年11月1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但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该《办法》是安徽首部住房保障地方行政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必将对规范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策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政府网站公布《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对此,有媒体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人士表示,“买卖”宅基地是对文件的误读,意见中涉及宅基地的,是“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只是流转的方式使用,并非买卖。
政策关键词: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300亩
2013年9月份,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对各地粗放利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约束。不同规模的城市,其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也有了上限。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宗地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和105亩。搭配方式供地超过上述宗地规模或者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规模超过100亩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
为约束投资者的拿地开发行为,《意见》还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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