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禁用“名校”、“学区房”等字眼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很多霸王条款,商品房广告承诺升值或者办理户口,使用“名校”、“学区房”等词语吸引购房者……在现实的商品房买卖中,一些开发企业不顾市场规范、肆意拔高项目的优点,对项目的劣势只字不提,最终破坏了市场的和谐、稳定。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制定合同样本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附加条款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修改后方可备案。而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提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往往是购房者接触房源的第一媒介。商品房广告的一些说辞,往往被消费者信以为真,成为选择购房的重要参考。为此,我市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其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企业事后违反当初约定,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现严重质量缺陷须按现价退房
近年来,涉及商品房质量的投诉居高不下,房屋出现质量缺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处理的方式意见无法统一,最后往往产生较大的社会矛盾。
对此,《通知》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需明确出现质量缺陷的解决内容和处理方式,并明确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退房时应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如遇降价的则应以购房时价格予以退还。
据悉,我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分户验收合格证明资料要加盖建设、监理和施工法人单位公章,作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的附件一同交予购房业主。项目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
而对于发生延期交房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告知购房人逾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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