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 廉租房配建
商品房至少配建5%廉租房
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在石市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在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昨日发布,规定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具体配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房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两房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廉租房装修要达到入住条件
《意见》称,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廉租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此外,石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套数和装修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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