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 危陋住宅改建
居民危陋住宅可自拆自建
昨日,石市出台《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1980年以前建造、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加快改建,建设将采取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造两种形式实施。
《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低收入家庭货币补偿至少30m2
采取政府组织改造方式实施的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被拆迁前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补差价。
对于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一次支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
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拥有部分的成本租金,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的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的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被拆迁人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文/本报记者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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