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绘
本版系列报道“深入看楼市”刊出后,先后聚焦住房的基本属性以及土地问题,明确提出“房子是给人住的”和“地价不能成‘天价’”的观点,在广大读者中引起热烈反响。今天推出第三篇,探讨房地产调控中的政府责任,也为这组报道画上句号。
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是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今年以来,民生周刊持续关注这一领域,希望能够客观反映普通民众的呼声,理性探讨房地产业中的基本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 者
住房是人的最基本需求。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政府到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近年来,部分城市房价飞涨,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不足,住房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秩序混乱。对政府职责认识不清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我国当前处于快速城镇化的特殊阶段,对政府如何行使住房的保障职责,如何调控住房市场等问题,认识尚不清楚,甚至存在较大分歧。有人希望住房完全由政府提供,也有人认为政府不应干预太多,应完全靠市场调节。
事实上,从福利分房时期的国家包办,到房改初期过度依赖市场,再到近年来一边进行房地产市场调控,一边开展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角色正越来越清晰。但市场和保障的关系如何处理,面对利益的得失,怎样保证政府职责能够明确落实,还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深化改革以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①:保障房
政府应成为公共住房的直接供应者
经历了房改前几年过度依赖市场而忽视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后,2007年起,我国开始启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且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房规模逐年增加,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2007年起,可以说公共住房以一个新的角色在中国重新出现和兴起,我们深刻认识到市场失灵可能引起的社会缺陷,也重新审视了政府在提供公共住房方面的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首先必须从指导思想上明确,住房保障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而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覆盖面还比较小,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江苏省常州市市长王伟成认为,既然明确了在解决低收入家庭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就应该以参与者的身份,成为住房市场的供给方,直接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住房,并影响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价格和资金走向。
政府作为供应者,首先就要明确供应给谁、供应多少等基本问题。保障房面向的是“中低收入”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这样的家庭到底有多少?由于我国住房领域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管理体系,也尚未开展全国性的住房普查,一直没有权威的数据供参考。
有关专家已经多次呼吁,要做好“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当前有必要对全国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的住房状况尽快进行调查,并加快推进住房统计制度和住房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政府成为一个有效的住房供应者提供支持。
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对保障房的投入力度
保障房由政府提供,建设资金就理应由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需解决的问题。今年我国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80万套,供需投资约9000亿元。尽管中央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助资金今年增加到近700亿元,大部分仍要靠地方财政。随着保障房建设规模扩大,尤其是公共租赁房大量增加,地方财政的压力会不断增加。
“建保障房是政府的职责,财政不投谁来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保障房投入上,政府不能逃避,而是要努力增加财政对保障房的投入。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增加土地出让收益对保障房建设的投入,当前我国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保障房建设,目前重庆市已经将净收入的10%改为毛收入的5%,实际上既能大幅增加投入又便于计算。而吉林则直接将净收入投入比例提高到20%,青岛也提高到15%。
“净收益的10%比例太低,既然土地出让收益是通过房地产开发的形式获得的,理应更多的用于保障房建设。”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范强认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比例将是趋势,比例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计算方式还要进一步简化。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如划拨土地、减免税费、财政进行融资担保等。近期财政部等出台政策,要求对公共租赁房建设实行税费减免,并且正在酝酿将各类保障房的财政补助资金打通使用,目的就是加大投入力度,并加快资金的落实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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