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市民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离婚不足2年的也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昨日,《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出台,对廉租房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办法 廉租房保障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并行
昨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群、建设标准、申请流程等都纷纷予以细化。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廉租住房是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原来石市廉租住房保障是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办法》中保障形式则发生变化,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九种情况不得申请廉租房
《办法》除了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予以细化说明之外,新增了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几种条件,对申请人可能发生的开着车申请廉租房、假离婚等骗取廉租住房的行为也予以堵截。
《办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规定都不得申请: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离婚不足2年的;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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